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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印章要求已取消
来源: | 作者:Kim | 发布时间: 2501天前 | 5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公司條例》簡化公司簽立文件方式,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備有及使用法團印章

新《公司條例》簡化公司簽立文件方式,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備有及使用法團印章。


以下是個體表述:

無論新條例或《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均沒有關於公司在採用或取消其法團印章的程序規定方面的指明條文。採用或取消法團印章的程序屬公司決定的事宜,當中須顧及公司在其章程細則內的適用條文,以及採用或取消法團印章的一貫做法及程序。


新條例為公司提供靈活性,容許公司(不論是原有公司還是根據新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備存或採用和使用法團印章,不過有關規定不再屬強制性